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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扬子晚报》接听咨询
2008-12-03 13:38:19 来源:朱强律师
接听时间:11月17日上午10:00—11:30
在线律师:朱强(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)
陈女士:我和爱人1950年结婚,1998年离婚。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在他父母房子里,他父母相继去世,没有遗嘱。离婚时我们约定房屋待拆迁时再处理。现房屋面临拆迁,他不同意分割,怎么办?
朱律师:婚姻法规定,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你们离婚多年但对房产并未实际分割,现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产权。
赵女士:去年12月,我在人行道上被机动车撞击,造成6个月大的胎儿流产,除了医疗费用外,可否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?
朱律师: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你应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,具体金额,需考虑双方过错程度、对方赔偿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,一般在5000-5万元范围内确定。
扬子晚报 陈珊珊 整理
19日上午10:00—11:30接听《律师在你身边》热线(025)96096-1-1的是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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