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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房屋产权的特别限制

2008-12-05 22:04:09 来源:


农村房屋产权的特别限制

农村房屋确权法律问题 [编辑][删除]
 
 中国法院网讯   一宗离奇的叔嫂析产纠纷案,日前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有了最终结果。法院的判决结束了农妇贾翠华母女7年来钻窗爬墙的困窘生活。
    
今年54岁的贾翠华(一审被告)是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南隅村农民杨和的妻子,与杨庆(一审原告)是叔嫂关系。天津高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和法庭审理查明:杨和、杨庆兄第俩于1964年8月共同析得祖宗老宅三间半旧房,因哥俩共同生活未曾分割。1965年,杨庆入伍,后转业到北京工作至今(非农业户籍)。1984年12月11日,村委会调整宅基地段,1985年,杨和、贾翠华夫妇将老宅三间半拆除,还迁后在新宅基地自建北房5间,1986年,新房获准登记,1987年3月,杨和、贾翠华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,两证产权人和使用人都登记在杨和名下。1988年,杨、贾夫妇又在院内添建南房5间。1995年8月3日,杨和病故。次日,在杨庆、贾翠华双方部分亲属参与下,由杨耀华(杨庆的侄子)执笔,写下如下内容:杨和、杨庆老宅院经家庭调解,立字如下:以现有地面和所有建筑东西中间南北取线,以东为杨和所有,以西为杨庆所有,因此院建筑是杨和所建,故此作价22000元(包括原旧房价),由杨庆补价给杨和11000元。杨庆在协议上签名,后贾翠华将协议撕毁。1996年,杨庆提起诉讼,要求按协议履行。原审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有效,判决杨庆胜诉。由于协议将农民起居出入最常用的堂屋和堂屋大门处切分垒断,贾翠华母女日常出入被迫钻窗爬墙。深陷困窘的贾翠华不服两审判决,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不断申诉。

    
天津高院认为,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,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,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仅为农村村民。杨庆退伍后落户北京,已非东南隅村村民,依法不应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。但鉴于杨庆入伍前曾与杨和共同析有祖产房屋三间半(折价人民币1000元),故杨庆应享有该房价值的一半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有关规定,法院终审判决如下:撤消本案历次判决;贾翠华给付杨庆房屋折价费500元及利息(自1986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);驳回杨庆的诉讼请求;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杨庆负担。至此,一场旷日持久的房屋确权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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